国家发改委日前印发通知,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定期上报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国家发改委制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当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千家企业应在2008年9月底前,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其他重点用能单位应在2009年报送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同时,补报2006、2007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用能单位应报告“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逐年完成情况,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
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汇总后,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对各省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后,编制全国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公报,向社会公告。
《方案》表示,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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