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嘉兴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全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我市是能源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能源紧缺状况日趋严重。在社会总能耗中,建筑物能耗约占30%,在建筑的建造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节能意识不强,执行标准不力,建筑节能工作薄弱,建筑能耗高、利用率低、能源资源浪费的问题比较突出。随着城乡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及其他资源的消耗都将进一步增加,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这不仅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因此,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刻不容缓,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是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一项战略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加强节能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重点,坚持节能与节水、节地、节材并举,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推进技术进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力度,强化节约意识,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的体制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各类建筑功能要求的城乡建筑节能体系,努力提高我市建筑节能水平。
(三)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在建设项目设计和建造、改造过程中,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实现建筑节能。到2008年,新建的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推行达到节能65%的标准。改建、扩建的既有建筑同比例达到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标准;到2010年,建制镇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达到节能达到65%的标准,基本完成高能耗既有公共建筑的改造任务。
二、开展宣传培训,增强节能意识
(四)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建筑节能的法律、规范、政策措施,加强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增强公众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舆论氛围。
(五)加强建筑节能技术培训。从事建筑节能活动的有关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知识培训,使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和掌握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实施中得到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将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规范及节能技术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专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
三、突出工作重点,规范主体行为
(六)加快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筑节能工作应首先抓好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节能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节能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同时对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试点,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和技术方案,为全面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累经验。
(七)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推出一批节能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逐步推广。按照“低消耗、高效率”原则,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作方式,完善节能建筑发展模式和体系。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市级和申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通过试点,积累建筑节能的经验和做法。
(八)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节能行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自身行为,切实履行好节能降耗的社会责任。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设计、建设、竣工验收,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不得暗示或明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节能措施、围护结构保温节能指标、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相应保护要求等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
2.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和节能技术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达到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在节能设计和节能改造中,尽可能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规定,积极实施新建12层以下的建筑将太阳能利用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审查报告中单列建筑节能审查篇(章)。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予以审查合格。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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