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2009、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环比下降4.5%、4.9%、5%;入统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环比下降5.5%、5.5%、6%。近日,我市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节能降耗任务目标,并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落实责任目标,建立目标考核长效机制
将“十一五”后三年年度单位GDP能耗指标和入统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市)、矿区,并对各县(市)、矿区进行考核,每年公布各县(市)、矿区GDP能耗指标完成情况,每半年公布各县(市)、矿区万元GDP电耗及入统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
严把源头控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强制性准入门槛,严格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对未进行节能评估、评估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未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规范的,不准验收。对擅自批准建设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需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或环评而未办理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和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土地、水利、电力等部门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供地、供水、供电和贷款。对违规办理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运行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突出重点领域,实现工业企业节能降耗
落实节能审计、节能规划措施,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全部进行能源审计。在重点耗能行业,实施综合节能改造,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力争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年节能130万吨标准煤。同时,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到2010年,全市共关停小火电机组47台,容量60.42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能力9万吨;淘汰焦炭行业焦炉15台,产能198万吨;淘汰水泥行业生产线62条,产能534万吨;淘汰落后造纸能力1万吨。
实施节能降耗重点工程
实施燃煤锅炉炉窑节能、余压余热利用、绿色照明、电机变频改造、空调家用电器节电、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项目。
2008年,计划投资21.4亿元,完成99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现节约标准煤43万吨。重点建设鹿泉东方鼎鑫集团公司窑尾低温余热发电项目,节能2.1万吨标准煤;完成河北敬业集团高炉煤气和差压发电项目,节能10万吨标准煤。
今年,重点淘汰更新工业企业176台变压器,总容量109994千伏安,实现年节电1100万千瓦时。到2010年,对符合改造条件的电动机全部完成变频改造,实现节能20%以上。
从今年开始,在2-3个公共机构进行能量系统优化改造试点,并逐步推广。大力推广太阳能及LED绿色照明,城市道路照明实现节电10%以上。城区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300万平方米以上,到2010年,新增集中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减少烟尘排放9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9万吨。市区集中供热率保持在80%以上,各县(市)、矿区不低于50%。
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市区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节能65%的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全部执行节能50%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到100%。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对具备热计量条件的居住建筑,逐步按计量收费。
全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民用建筑要积极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与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小高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要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008年,完成2.2万平方米供热计量改造示范工程。到2010年,完成200万平方米建筑节能改造任务,包括在既有居住建筑中安装室内供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实现年节能标准煤45万吨。
1000万元奖励节能降耗
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对重点节能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制订节能方案,细化分解年度节能任务。从2008年开始,市级财政将每年安排节能奖励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节能十大工程项目、节能企业、单位进行的节能技术改造。各县(市)、区也将建立节能奖励、淘汰落后产能等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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