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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2006/7/12
作者:   来源:新能源商情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3日
颁布时间:2005年12月22日
颁布单位: 
 
 
具体内容: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5] 第10号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季允石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节约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车用乙醇汽油,是指用变性燃料乙醇和组分汽油调配后形成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清洁环保燃料。
    第三条 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储运、销售、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军队特需、国家和特种储备所需普通汽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封闭运行、全程服务、依法管理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协调解决推广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财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工作进行宣传。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车用乙醇汽油配送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建设或者改造设施、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九条 配送单位负责车用乙醇汽油的调配,并向加油站、直销单位等供应车用乙醇汽油,确保市场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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